新華社北京1月18日電(記者 華春雨)中央近日修訂頒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修訂後的條例對幹部選拔任用制度進行了改進完善。細節凸顯導向,其中的具體細微之處,清晰體現著中央對幹部工作的新要求。
      細節一:好幹部標準寫進總則第一條
      2013年6月召開的全國組織工作會議提出“著力培養選拔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幹部”的要求,並明確了好幹部的標準:“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
      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鮮明地將這二十字標準寫進總則第一條,並圍繞有利於選準用好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幹部,提出了新要求。
      “幹部工作首先要選出好幹部,但好幹部不能泛泛而談,講感覺憑印象,一定要有標準。”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說。
      專家表示,這二十字標準既堅定不移地體現著黨對幹部任用一以貫之的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標準,又充分體現出幹部標準的時代內涵,體現了正確的用人導向。
      以此為重要遵循,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在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方面,突出了理想信念要求,政治立場、政治態度、政治紀律要求,堅持原則,敢於擔當要求,加強道德、作風修養的要求,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實績的要求。
      “這些要求既確立了統一的幹部任用基本標準,為廣大幹部明確了個人努力方向,又為充分發揮幹部的個性風格留出了廣闊的空間。”辛鳴說。
      細節二:幹部任用第一環節從“民主推薦”改為“動議”
      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內容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增設“動議”一章,拆分“醞釀”一章並將有關要求分別體現到選拔任用的各個環節之中。
      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五個環節,構成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我們過去選拔幹部,‘民主推薦’是第一環節。”辛鳴說,從幹部工作的實際操作程序看,某一干部的任用不可能是在黨委和組織部門完全心中沒數的情況下突然冒了出來。
      辛鳴表示,負責幹部工作的領導同志和組織部門的同志往往會對崗位狀況、幹部結構、人選要求等有個初步的醞釀,這一過程客觀存在,但過去沒有明確進入幹部工作程序,因而導致存在暗箱操作、人情因素、臨時動議、突擊提拔等不規範之處,現在把“動議”這一環節明確提了出來作為初始環節,使得幹部任用的程序鏈條更為完備,也更為透明,既為黨組織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領導和把關提供依據,也強化了黨組織在選人用人上的責任。
      細節三:民主推薦結果由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改為“重要參考”
      將民主推薦由選拔任用的初始環節調整為第二個環節的同時,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將推薦結果由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改為“重要參考”。
      同時,條例明確,群眾公認度不高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從而起到擋住民意較差幹部的“門檻”作用。
      專家表示,幹部工作一定要發揚民主、走群眾路線,不能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但這些年在實踐中也出現了民主推薦中的“利益票”“感情票”和“老好人”等現象,真幹事的幹部有可能會因得罪人而丟票,民主推薦甚至變異成了簡單以票取人。
      國家行政學院中國領導科學研究中心主任劉峰認為,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堅持和改進完善民主推薦,既有繼承又有創新,這是把黨管幹部原則與發揚民主更好結合起來的一個亮點。
      細節四:公開選拔、競爭上崗防止“凡提必競”
      近年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作為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在拓寬選人視野,打破論資排輩等不少方面積極作用明顯。
      “但走向極端就會出現問題,比如一些地方規定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人員必須達到幹部任用的多少比例,甚至進一步絕對化為‘凡提必競’。”辛鳴說。
      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所長房寧認為,競爭性的選拔,從抽象的道理上推論,應該是德才素質好、能力強、實績突出的幹部在競爭中脫穎而出,但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情況遠不是這樣簡單。
      專家表示,現實中一些幹部把心思都放在複習、迎考上,幹得好不好沒關係,只要考得好就行了,導致“考試導向”衝擊“幹事導向”,甚至出現了“考試專業戶”,這就挫傷了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影響了事業發展,偏離了正確用人導向。過度強調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對那些埋頭苦幹和離公眾視線較遠、做事講原則、從大局出發和從長遠出發的幹部來說並不公平,而條例的修訂既堅持了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又針對突出問題著力規範。強調合理確定選拔的職位、數量和範圍,加強組織把關,突出崗位特點和實績競爭,改進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著力提高競爭性選拔科學化水平。這些新規定可以有效解決這些問題,防止簡單以考試分數取人,還真正幹事的幹部一個公正的發展環境。
      細節五:對“破格”“裸官”“復出”的規定體現從嚴治吏
      近年來,一些單位在破格提拔上出現不少問題,有的資格條件把關不嚴;有的人選把關不嚴,存在“拼爹”現象;還有的暗箱操作,工作不透明。
      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堅持了破格提拔這一制度安排,並從嚴進行規範,使之更具操作性。
      條例在明確具體適用情形的同時規定,選拔任用的基本條件和有關法律、章程規定的資格不能破,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併在審批把關和過程公開方面嚴加要求,防止“破格”變成“出格”。
      同時,條例針對近年社會上廣為關註的“裸官”和官員“復出”問題也進行了明確細緻嚴格的規定。
      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列出6種不得列為考察對象的情形,其中,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裸官”明確列入其中。
      針對官員“復出”,條例規範了被問責幹部的重新任職,規定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條例著力解決選人用人中的突出問題,回應人民群眾關切,充分體現了‘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劉峰說。  (原標題:解讀修訂後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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